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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危险品被判三年

晓徐 海研
1998-10-1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河北省来京农民平利国于1997年11月30日20时许,在本市房山区一煤矿煤窑内盗窃事主的电雷管21枚。次日5时许,平携带上述雷管到本市海淀区西直门长途汽车站欲乘长途汽车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平利国被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平利国犯盗窃爆炸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新刑法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构成该罪的主体是具有合法持枪身份的人或其他一般公民违反有关规定在不应带枪或携带危险物品的地区或场所携带了枪支或危险物品;主观上必须没有其他恶意,只是违反规定将危险品带入不该带入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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